1、悬臂吊起重机械按施工方案要求选型,运到现场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实验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记录、签字。悬臂吊起重机经检验后可以持续使用并要持有市级有关部门定期核发的准用证;
2、悬臂吊起重机要做到“十不吊”;
3、悬臂吊起重机要避免带载行走,如需要短距离带载行走时,荷载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构件离地面不得大于50mm,并使构件转*正前方,拉好溜绳,控制构件的摆动;
4、运输时混泥土预制构件的强度不低于设计混泥土的75%,在运输过程中构件的支撑位置和方法,应根据设计的吊(垫)点设置,不应引起超应力和使用构件损伤。叠放运输构件之间必须用隔板或垫木隔开。上、下垫木应保持在同一垂直线上,支垫数量要符合设计要求以免构件受折;运输道路要有足够的宽度和转弯半径;
5、吊点选择应与重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且吊点应在重心之上,使重物垂直起吊,严禁斜吊;
6、触电事故的**控制要点:吊装作业使用行灯照明时,电压不得超过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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