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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的检验规程

本文链接:https://www.hnzyaq.com/zhinan/4630.html   发布时间:2022-08-18 10:29:11  点击量:627

电动葫芦的检验规程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葫芦检验规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检验准备及要求、检验技术要求、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明确对采用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动葫芦,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和健康损坏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书面说明原因。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电动葫芦监督检验常用仪器设备表》(以下简称《常用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常用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动葫芦,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大修或改造后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动葫芦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动葫芦,应当按照安装、大修或改造后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对电动葫芦的技术资料;作业环境及外观;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与机构;电气系统;**装置;整机试验的检验将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葫芦定期检验和安装、大修或改装后监督检验的检验记录填写及合格判定原则。规范了电动葫芦检验报告格式即《电动葫芦检验报告》见附录A

在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电动葫芦检验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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